海狐海淘禁售商品管理规则
一、 目的
为保障海狐海淘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海狐海淘平台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基于商品本身可能存在的危害或带来的社会风险等因素,制定本规则。
二、 禁售商品
1. 商家在发布商品信息前,应当仔细阅读本规则,不得出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商品,以及出现在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未涉及的商品,或根据海狐海淘管理要求禁止出售的商品。
2. 禁售商品范围详见本规则附件1《海狐海淘禁售商品目录》、附件2《禁止进口货物目录》、附件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正面清单)》、附件4《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
三、 适用范围
1. 主体: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海狐海淘平台商家。
2. 区域:商家不得将违规的商品或信息发布在任何区块,包括商品页面(如商品标题、商品描述、商品图片等)等,亦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本规则及其他海狐海淘管理规则、规范。
四、 违规处理
1. 由于发布禁售商品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商家完全承担,与海狐海淘无关。
2. 如商家违反本规则发布禁售商品,海狐海淘将通过提示、替换、拦截等方式阻止。此外,海狐海淘还将对违规商品及信息进行单个商品监管、单个商品搜索屏蔽、下架、删除等操作。
3. 视商家违规发布商品数量及(或)商品性质,海狐海淘有权决定对商家采取扣除保证金(如有)、清退等操作,同时保留追究商家责任的权利。
附1:《海狐海淘禁售商品目录》
(一) 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
1. 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
2.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
3. 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
4. 管制类刀具、弓弩配件及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5. 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6. 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二)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物、毒品类:
1. 易燃、易爆物品;
2. 剧毒化学品;
3. 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4. 烟花爆竹;
5. 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6. 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7. 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三) 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1. 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2. 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
3. 不适宜在国内发行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4. 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四) 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1. 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及邀请码;
2.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
3. 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及图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
4. 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小说、游戏及图片;
5. 网络低俗信息。
(五) 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
1. 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2. 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
3. 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及所有可以读取、鉴别身份证信息的设备,包括身份证号码生成器、采集系统、修改软件等(身份证识别刷卡的门禁系统除外);
4. 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
5. 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6. 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非法所得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
7. 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六) 药品、医疗器械类:
1. 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计生类药品;非药品添加药品成分;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
2. 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物、血液制品或医疗器械;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国家公示已查处、农业部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兽药;
3. 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七) 非法服务、票证类:
1.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非法或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2. 抽奖类商品;
3. 彩票;
4. 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5. 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
6. 算命、超度、风水、做法事、人骨法器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宗教、封建迷信类商品及服务;
7. 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
8. 代写论文、代考试类相关服务;
9. 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
10. 法律咨询、心理咨询、金融咨询、医生在线咨询及相关服务。
11. 代孕服务、亲子鉴定服务、胎儿鉴定服务、非法办理入台证服务、非法出境旅游服务等非法服务。
(八) 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
1. 人体器官、遗体;
2. 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3. 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
4.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
5. 捕鱼器相关设备及配件;
6. 其他动物捕杀工具;
7. 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
(九) 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1. 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2. 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假车牌、汽车信号干扰器、汽车遥控复制器、汽车钥匙解码器等非法用途工具;
3. 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4. 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
5. 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
6. 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及工具;
7. 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8. 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9. 各类短信、邮件、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
(十) 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类:
1. 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2. 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
3.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4. 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
5. 国家机关制服及相关配件类商品;
6. 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
7. 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8. 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9. 蘑豆及海狐海淘旗下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账号、软件及服务;
10. 代充支付宝、代充财付通等存在风险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代充服务;
11. 烟标、烟壳、烟卡、烟盒类商品;
12. 大量流通中的外币及外币兑换服务;
13. 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14. 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
15. 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16. 食用盐。
(十一) 虚拟类:
1. 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
2. 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3. 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4. 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5. 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
6. 未带有平台代充标识的QQ增值业务商品;
7. 网络死保账号、腾讯QQ账号、iTunes账号以及百度账号等存在风险的账号类商品;
8. 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
9. 不限时间与流量的、时间不可查询的以及被称为漏洞卡、集团卡、内部卡、测试卡的上网资费卡或资费套餐及SIM卡;
10. 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七十二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11. 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
(十二) 其他类:
1. 非法传销类商品;
2. 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如电极式电热水袋;
3. 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4. 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
5. 实际不存在类的商品;
6. 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成份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7. 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8. 涉嫌侵犯其他公司或个人利益的手机破解类商品或服务;
9. 古董、邮币、字画、收藏类商品;
10. 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如假冒商品信息,侵犯他人版权或者专利权的产品,非法复制品(如盗版、翻录、备份、盗录等)、软件程序、电视游戏、音乐集、电影、电视节目或照片;
11. 其它经海狐海淘认定为不应发布的商品信息。
注: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但发布该类商品需遵守以下规则1)商品标题里必须明示未开刃,且商品应确保未开刃;2)商品图片须使用可清晰辨别的参照物(如尺子,硬币,电池等)明示长度、大小,同时标明刃长;3)商品信息中不得出现“野营刀”,“生存刀”,“户外刀”,“兰博刀”,“战术刀”,“防身刀”,“猎刀”,“军刀”等敏感词。如违反上述规则发布该类商品,一律作管制刀具处理。
附2:《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一)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禁止有关货物、技术进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口有关的措施,需要禁止进口的;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进口的;
(5)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进口的。
(二)《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管理的货物如下:
(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包括:已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未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犀牛角、鸦片液汁及浸膏(亦称阿片)、四氯化碳、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用于清洗剂)。
(2)《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包括以下旧机电产品: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家用炉灶,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非零售装装压缩,液化气体铝容器,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过热水锅炉,家用型热水锅炉,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使用天然气的炉用燃烧器,使用其他气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机械加煤机及其机械炉篦,机械出灰器等装置,矿砂或金属的焙烧,熔化等热处理用炉及烘箱,炼焦炉,放射性废物焚烧炉,未列名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未列名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心电图记录仪,B型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未列名超声波扫描装置,核磁共振成像装置,闪烁摄影装置,病员监护仪,未列名电气诊断装置,紫外线及红外线装置,注射器(不论是否装有针头),管状金属针头,缝合用针,其他针(导管、插管)及类似品,牙钻机(可与其他牙科设备组装在同一底座上),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牙科用未列名仪器及器具,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听诊器,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内窥镜,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透热疗法设备,输血设备,麻醉设备,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X射线断层检查仪,其他牙科用X射线应用设备,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X射线应用设备,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未列名X射线的应用设备,医用α(或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其他α(或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X射线管,X 射线影像增强器,编号9022所列其他设备及零件,电视电子游戏机,投币式电子游戏机,投币式其他游戏用品,其他电子游戏机,发动机,车类。
(3)《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 年第116号)包括:长纤维青石棉、其他青石棉、1,2-二溴乙烷、二溴氯丙烷、艾氏剂、七氯、毒杀芬、多氯联苯、多溴联苯、地乐酚及其盐和酯、二硝酚、狄氏剂、异狄氏剂、氟乙酸钠、2,4,5-涕及其盐和酯、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联苯胺(4,4’-二氨基联苯)、氟乙酰胺(敌蚜胺)、杀虫脒、二恶英、呋喃。
(4)《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包括:废动植物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猪鬃或猪毛的废料,其他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的废料,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粉末及废料,含牛羊成分的骨废料(未经加工或仅经脱脂等加工的),其他骨废料(未经加工或仅经脱脂等加工的),其他兽牙粉末及废料,废马毛(不论是否制成有或无衬垫的毛片),油鞣回收脂(包括加工处理油脂物质及动、植物腊所剩的残渣);矿渣、矿灰及残渣,包括矿渣、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不论是否混有25171000所列的材料),沥青碎石,废镁砖,其他的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包括熔渣砂),冶炼钢铁所产生的其他熔渣、浮渣及其他废料(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含硬锌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灰、渣的除外),含其他锌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灰、渣的除外),含铅汽油淤渣及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渣,其他主要含铅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灰、渣的除外),主要含铜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灰、渣的除外),主要含铝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灰、渣的除外),含砷、汞、铊及混合物矿渣、矿灰及残渣(用于提取或生产砷、汞、铊及其化合物),含锑、铍、镉、铬及混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其他主要含钨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含其他金属及化合物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灰、渣的除外),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渣,海藻灰及其他植物灰(包括稻壳灰),其他矿渣及矿灰,含多氯联苯、多溴联苯的废油(包括含多氯三联苯的废油),其他废油,其他石油等矿物油类的残渣;废药物,含废药物(超过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适于原用途的药品);
杂项化学品废物,含未经浓缩、脱糖或化学处理的木浆残余碱液,城市垃圾,下水道淤泥,医疗废物,废卤化物的有机溶剂,其他废有机溶剂,废的金属酸洗液、液压油及制动油(还包括废的防冻液),主要含有有机成分的化工废物(其他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废物),其他化工废物(其他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废物),其他商品编号未列明化工副产品及废物。废橡胶、皮革,包括废轮胎及其切块,硫化橡胶废碎料及下脚料及其粉粒(硬质橡胶的除外),各种形状的硬质橡胶废碎料,皮革废渣、灰渣、淤渣及粉末;
废特种纸,包括回收(废碎)墙(壁)纸、涂蜡纸、浸蜡纸、复写纸(包括未分选的废碎品);废纺织原料及制品,含旧衣物,其他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其他纺织材料制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玻璃废物,废碎玻璃(包括阴极射线管的废玻璃和具有放射性的废玻璃);
金属和含金属废物,包括含有银或银化合物的灰(主要用于回收银),含其他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灰(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含有金及金化合物的废碎料(但含有其他贵金属除外,主要用于回收金),含有银及银化合物的废碎料(但含有其他贵金属除外,主要用于回收银),含其他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废碎料(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沉积铜(泥铜);铅废碎料、钼废碎料、钴锍废碎料、镉废碎料、锑废碎料、未锻轧锰废碎料、铍废碎料、铬废碎料、铊废碎料、未锻轧铟废碎料;
废电池,含电池废碎料及废电池〔指原电池(组)合蓄电池的废碎料,废原电池(组)及废蓄电池〕;
废弃机电产品和设备及其为经分拣处理的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含品目8469~8473所列的废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字机、计算机器、计算机等废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他办公室用电器电子产品,品目8415、8450、8508~8510、8516所列的废空调、冰箱及其他制冷设备、洗衣机、洗盘机、微波炉、电饭锅、真空吸尘器、电热水器、地毯清扫器、电动刀、理发、吹发、刷牙、剃须、按摩器具和其他身体护理器具等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和身体护理器具,品目8517、8518所列的废电话机、网络通信设备、传声器、扬声器等废通讯设备,品目8519~8531所列的废录音机、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收音机、电视机、监视器、显示器、信号装置等废视听产品及广播电视设备和信号装置,品目9504所列的废游戏机,品目8539所列的废荧光灯管、放电管、包括钠管和金属卤化管及其他照明或用于发射或者控制灯光的设备,品目8532~8534、8540~8542所列的废电容器、印刷电路、热电子管、显像管、阴极射线管或光阴极管、二极管、晶体管等废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等废电子元器件,品目9018~9022碎裂的废弃医疗器械和射线应用设备,以及第84、85、90章其他废弃机电产品和设备(指海关《商品综合分类表》第84、85、90章下完整的废弃机电产品和设备,以及其他商品名义进口本项下其他废弃机电产品和设备废物的);
其他(海关通关系统参数库暂不予提示),包括非石膏、废石棉(灰尘和纤维),废矿物纤维,矿渣棉,岩石棉及类似矿质棉,陶瓷质纤维等,从居民家中收集的或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已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以及已使用过的农用塑料膜,废渔网,废编织袋和废麻袋、过期或废弃涂料、油漆,其他未列明固体废物。
不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弃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弃物目录》相应“其他要求或注释”中规定的进口固体废物,按照禁止进口固体废弃物管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不予放行并依法责令进口者或承运人实施退运。
(三)商务部或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在《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以外禁止进口的特定货物、技术。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口的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
(1)严禁进口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和动物源性生物制品。
(2)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捐赠方式进口右置方向盘汽车(包括使领馆和外商常驻机构公私用车辆)。
(3)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仿真枪。
(4)禁止进口以CFC-12为空调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器)。
(5)禁止进口以全氯氟烃物质(简称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
(6)禁止进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
(7)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未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
(8)严禁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进口。
(9)对属于下述情况的,按禁止进口废物管理:
①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因丧失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或者其他原因而成为固体废弃物的;
②《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认定是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从住家收集的废物)的,以及列入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为危险废物的;
(10)禁止进口旧光盘生产设备,禁止旧光盘生产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
(11)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电视机。
(12)禁止进口带有“DARKIE”文字和其他丑化黑人的文字或图形的商品。
(13)禁止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14)国家禁止进口载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③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④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⑤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⑥宣扬邪教、迷信的;
⑦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⑧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⑨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⑩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⑪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
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5)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①经风险评估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②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的;
③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④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⑤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⑥被撤销、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
⑦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⑧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
⑨农业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16)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17)禁止进口旧麻袋。
(18)停止进口商品包括:氯酸钾、硝酸铵(按照《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硝酸铵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委办安[2005]209号),海关验核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审批签发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进口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办理进口验放手续的硝酸铵除外)。
(19)自2009年2月3日起暂停办理来自美国11家企业生产的花生酱及含有花生酱成分的食品的进口手续。
(20)禁止进口标有“二战”时期日本零式战斗机和纳粹德国战斗机标记的货物。
(21)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禁止进口技术参见《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令2001年第15号,商务部2007年第7号令修订)。
(六)进口货物及其包装上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不得进口。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发现进口货物或货物包装上印有“中华民国制造”、“MADE IN ROC”或标有中华民国年号的,应要求有关企业涂掉、撕去或改换包装后再予办理进口手续;对无法做消除处理的货物,予以退运。改换下来的上述包装材料应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做除标处理。
(七)禁止进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
(八)禁止进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九)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附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正面清单)
附4:《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