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狐海淘商品发布宣传规范 一、禁用词/敏感词 《广告法》中重要部分
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注:上述汇总并不完整,仅供参考,具体请按最新《广告法》规定执行。
"最" 字 新《广告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最佳"等用语;第十三条也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其商品或者服务。
以下涉及"最"字的词语慎用,如:最、之最、最佳、最好、最优、最优秀、最高、最高级、最高端、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具、最爱、最赚、最大、最大程度、最奢侈、最潮、最流行、最时尚、最受欢迎、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科学、最先进、最新、 最新技术、最新科学、最值得购买等。
"一" 字 新《广告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以下涉及"一"字的词语慎用,如:第一、 第1、 中国第一、中国第1、全国第一、全国第1、全网第一、全网第1、销量第一、销量第1、排名第一、排名第1、 唯一、唯1、第一品牌、第1品牌、No .1、TOP 1、独一无二、独1无2、销冠、销量冠军、冠军、仅此1款、仅此一款、全国X大品牌之一等。
"级"与"极"字 新《广告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等用语。
以下涉及"级"与"极"字的词语慎用,如:顶尖、顶级、顶级享受、国际品质、无与伦比、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至极、完美、至尊、王者、之王、世界级、超甲级、宇宙级、国家级、国际级、无人能及等。
"首"与"国" 字 以下涉及"首"与"国"字的词语慎用,如:首个、首选、首席、首家、首发、填补国内空白、独家、独创、独倨、特供、专供、国宅、国家领导人推荐等。
品牌修饰词 以下涉及品牌修饰的词语慎用,如: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导品牌、巨星、著名、掌门人、领导品牌、前无古人、史无前例、前所未有、非此莫属、不可复制、绝无仅有、寥寥无几、绝不再有、稀世珍宝、千金难求、世所罕见、不可多得、屈指可数、无双、压轴、空前、绝后、绝版等。
涉嫌诱导用词 以下涉嫌诱导的词语慎用,如:售罄、售空、错过即无、全民抢购、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未曾有过的、价格你来定、再不抢就没了等。
涉嫌欺诈用词 新《广告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以下涉嫌欺诈的词语慎用,如:全民免单等。
封建迷信用词 上风上水、聚财纳气、龙脉之地、风水宝地、天人合一、宝地、圣地、府邸、龙脉、贵脉、天干、地支、东西方神话人物、品上山上水、享上等上城、帝都、皇城、贵族、王府、名门上流、皇室住所、皇室领地等。
医疗效用词 病、症、治疗、治愈、医治、防癌、抗癌、处方药、医疗、止咳、活血化瘀、降血压、高血压、降血脂、高血脂、高血糖、糖尿病、便秘、抗菌等。
限时类敏感词 最后1天、最后一天、最后一波、最后1波、最后一小时、最后1小时、仅此一次、仅此1次、万人抢购等。
政治敏感词 历届国家领导人、敏感历史人物、党派、反社会等相关违禁词。
其他违禁词 全球领先、领导者、领袖、世界领先、黄金旺铺、黄金选择、永久、万能、无敌、SM等
  二、食品宣传规范 (一)食品的分类
以纠纷和诉讼的维度将食品分为普通食品、保健食品。
1、普通食品: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即SC标识。(QS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原包装和QS标识截止使用时间至2018年10月1日)。
2、保健食品:取得国家食药监局核发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备案凭证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2016年7月1日之后,需取得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该日期之前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允许售卖至保质期结束。)
(二)食品宣传相关规定
1、普通食品不能宣传医疗功效
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包括但不限于:
(1)祖传、抑制、秘制等虚假性词语
(2)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夸大性词语
(3)复方、消炎、抗炎、活血、祛瘀、解毒、疗效、防治、增高、益智、病、症、治疗、治愈、医治、防癌、抗癌、处方药、医疗、止咳、活血化瘀、降血压、高血压、降血脂、高血脂、高血糖、糖尿病、便秘等各种疾病名称等明示或者暗示有治疗作用的词语
(4)神丹、神仙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2、普通食品不能宣传保健效果
27种保健功效如下:
(1)增强免疫力;(2)辅助降血脂;(3)辅助降血糖;(4)抗氧化;(5)辅助改善记忆;(6)缓解视疲劳;(7)促进排铅;(8)清咽;(9)辅助降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缓解体力疲劳;(13)提高缺氧耐受力;(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15)减肥;(16)改善生长发育;(17)增加骨密度;(18)改善营养性贫血;(19)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20)祛痤疮;(21)祛黄褐斑;(22)改善皮肤水份;(23)改善皮肤油份;(24)调节肠道菌群;(25)促进消化;(26)通便;(2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3、保健食品宣传相关规定
(1)保健食品对外投放广告应获得食药监局批发的“保健食品广告批文”。
(2)保健食品宣传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宣传,应以产品批文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3)保健食品宣传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4)保健食品宣传必须标识:“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
(5)保健食品宣传不得出现以下情形和内容:
①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②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③ 声称或暗示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④ 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⑤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⑥ 其他。
(6)保健食品宣传还不得出现:
① 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② 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③ 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④ 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⑤ 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⑥ 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⑦ 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⑧ 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⑨ 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⑩ 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⑪ 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⑫ 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⑬ 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⑭ 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⑮ 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⑯ 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⑰ 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4、其他注意事项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都是需要经有关部门认证的,如未取得认证,不可随意宣传。
  三、美妆宣传规范 为了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命名规定明确了化妆品命名的原则、禁用内容等,与规定配套印发的命名指南列举了化妆品命名时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1、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2、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吸收率高达xx%(需提供数据来源)。 
3、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4、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5、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舒缓镇定;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6、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7、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8、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9、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10、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11、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1、特殊用途化妆品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对九种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界定:
(1)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功用: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
 配制:多以中草药复配,如生姜、辣椒、川椒、侧柏、羌活、首乌等,以乙醛或溶液提取而得。另外还有选用美国药典中允许使用的敏乐啶与中草药复配而成。
 原理:通过刺激局部血液循环,营养毛囊而起到一定的促进毛发生长的作用。
 禁忌:有较大的刺激性,过敏体质者慎用。
(2)染发: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永久性染发
 功用:在我国指染黑头发,而且不易褪色。
 配制:采用苯胺类(氧化型)染料。
 原理:通过氧化还原反应将染料固着在毛发上,从而改变毛发的颜色。
 禁忌:强过敏性和一定毒性,尤其对眼睛有更强的损伤力。
 ◎暂时性染发剂
 功用:暂时性地改变头发的颜色,需要经常使用。
 配制:以植物、矿物性染料(指甲花、红花、醋酸铅、铜盐、铁盐)为原料。
 原理:直接使用原料性能。
 禁忌:使用醋酸铅的染发剂有较大的毒性。
(3)烫发化妆品(多为两剂型,一为烫发剂,一为直发剂):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功用:改变头发弯曲程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美化作用。
 配制:用巯基乙酸胺或半胱氨酸定型剂为氧化剂。
 原理:通过巯基乙酸胺使毛发蛋白质的氢键、盐键、二巯键处于被切断状态,用直发剂或发卷固定成一定的形状,用氧化剂修复二巯键和盐键,使头发有持久性的波浪。直发剂的原理与之相同。
(4)脱发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功用:减少或消除体毛
 配制:多以碱土金属的硫化物或巯基乙酸盐为原料。
 原理:利用对角脘有溶解作用的化学物质使人体腋下、腿上或其他部位的毛发在较短的时间内软化脱除。
 禁忌:碱土金属硫化物、巯基乙酸盐对皮肤均有强刺激性,应控制使用时间,不能用于面部脱毛。
(5)美乳化妆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功用:配合按摩会有助于乳房健美。
 配制:多以中草药(当归、甘草、益母草、蜂王浆、啤酒花、女贞子、紫河车、青蛙卵巢等)复配。
 原理:中草药经过皮肤吸收后促进体内的脂肪代谢,使多余的脂肪排出体外,抑制体内脂肪的合成。
(6)除臭化妆品: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功用:用于消除腋臭。
 配制:一种为乌洛托品、苯磺硫酸锌、硫酸铝等化合物为原料,另一种是采用广木香、丁香、藿香、蛇麻子、荆芥等中草药为原料。
 原理:抑制大汗腺的分泌、抑菌、收敛。
 禁忌:对人体亦有一定的刺激性和致敏性。
(7)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层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功用:能够减轻色素沉着。
 配制:中草药(白芨、白术、白僵蚕、白茯苓、白瓜籽、当归,薏米配合维生素C、E、胎盘、SOD等制成)也有用曲酸生产祛斑类产品的。(国外有以氢醌为原料的美白产品,但因其具有刺激性和强漂白作用,在中国禁用)
 原理:尚无定论。
(8)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失功能的化妆品。
 功用:吸收紫外线,减轻因日晒引起的皮肤损伤。
 配制:加入紫外线吸收剂,或加入紫外线散乱剂(反射作用)。
2、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注意点:本规范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本规则于2021年6月30日首次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