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狐海淘平台网络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维护海狐海淘平台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海狐海淘平台规则,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入驻海狐海淘平台进行网络食品(含保健品)销售的入网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商家”)。
第二章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2.1 海狐海淘平台对已入驻的商家按照《海狐海淘特定类目商品管理规则》要求进行不定期巡查,如发现商家资质状态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的,平台有权按照《海狐海淘商家违规行为处理规则》等规则进行处理。
2.2 海狐海淘平台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通报的不合格商品信息进行监控,并对海狐海淘平台在售商品开展抽查。发现不合格商品,海狐海淘有权按照《海狐海淘商家违规行为处理规则》等规则进行处理。
2.3 海狐海淘平台依据商品质量风险信息,定期对在售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和筛查,主动发现潜在质量风险,开展风险调查,对不合格商品按照《海狐海淘商家违规行为处理规则》等规则进行处理。
2.4如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监督部门抽检、海狐海淘抽检、消费者投诉、平台管控等方式发现商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入驻协议约定及开放平台相关管理要求,海狐海淘依据《海狐海淘商家违规行为处理规则》、《海狐海淘平台假货处理规则》等规则对相关商品进行下架、扣除商家积分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予以商家清退处理。
2.5 海狐海淘平台不定期组织商家开展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讲解普及工作,指导商家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第三章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 3.1 商家发生如下情形时,海狐海淘有权依据风险程度进行商品降权、删除、下架等操作,情形严重的,海狐海淘有权采取终止与商家合作等其他措施:
3.1.1商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
3.1.2发布商品信息错误或使用不当方式发布商品或信息的,如发布的商品标题等信息与实际商品无关、所发布的商品与类目或商品属性不符等;
3.1.3商品存在虚假宣传问题的;
3.1.4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词语的;
3.1.5在海狐海淘平台上发布的非保健食品信息详情页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
3.1.6 侵犯他人权利的,如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或造成不正当竞争的;
3.1.7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开放平台相关管理要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监督部门抽检、平台抽检、消费者投诉、平台管控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1.8 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海狐海淘平台上发布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的;
3.1.9 发布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的;
3.1.10 发布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3.1.11 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3.1.12《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中禁止的其他情形。
3.2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经工作人员核实以后,如情节轻微,海狐海淘平台将对问题商品进行下架、屏蔽、删除等处理,并要求其整改,具体可参照《海狐海淘商家违规行为处理规则》;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海狐海淘平台将立即停止商家平台服务并将该商家纳入黑名单,同时向浙江省食品药品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
第四章 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制度 4.1 海狐海淘平台发现商家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有权依据其严重程度对商家采取限商品删除、下架、清退商家等停止平台服务的措施。具体操作方式以海狐海淘平台规则为准:
(1)商家违反《海狐海淘特定类目商品管理规则》要求,提交虚假文件、资质不全或过期而无法及时补全、更新的;
(2)商家违反《海狐海淘商品发布宣传规范》中关于食品宣传规范的规定,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3)商家未经平台事先审核产品类目、品牌,而上传某类目、品牌商品的;
(4)商家违反《海狐海淘商家违规行为处理规则》,且严重违规的,包括但不限于发布违法广告、出售不合格商品等;
(5)商家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提起公诉,确认属实的;
(6)商家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7)商家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8)商家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9)其他海狐海淘平台认定为造成严重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关闭商家的行为。
4.2 如确认商家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情况,海狐海淘平台将按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中的报告流程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备案,并配合调查。 
本规则于2021年6月30日首次生效。